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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19 访问量:122次

一、托运方必须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价值,不得交运或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国家禁运物资,并按有关规定办齐随货同行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托运方负责。

二、托运方应将货物按长途运输的要求包装,易损易碎货物,如玻璃、瓷器、石材等须用木箱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而发生的货损,承运方不承担责任;外包装完好,货物内部出现的货损、货差,以及实际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承运方不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对货物进行当面检验,若未当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运方已按运单约定的要求完成了运输。

四、保价和理赔约定

(1)为规避托运货物时存在的客观风险,托运方对交运的货物应参加保价运输,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时,保价货物承运方按申报价值发生后的净损失赔偿。

(2)未保价货物则按双方约定的                        进行赔偿。

(3)对同一批价值不同的货物,托运方须采取分别申报、单独开单的方式办理托运,否则出现丢失、短少、损坏时,承运方按申报价值发生后的平均净损失赔偿。

(4)货物的代收款项不能作为该货的申明价值和理赔的依据使用。

(5)自托运之日起满六个月未提出理赔,或承运方对收发货方均已通知,但仍然超过一个月而未提的货物,本公司将有权自行处置。

五、除特别地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之外,托运方须在货物到达三日内提货,否则,承运方将每天按运费的     %收取仓储费,到达15天仍未提货的,承运方将此货退回给发货方,往返运费及仓储费由发货方承担。

六、托运方必须认真核对申报的“大道贵宾卡号”及“持卡人”,若未当面提出异议,视同托运方同意将托运方的代收货款经本公司直接转账至运单上的大道贵宾卡号所对应的银行账户。若因托运方错写或未核对出错误导致后续转账错误,责任将由托运方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争议,可向承运公司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约定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订。已在本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以供广大客户知晓。

九、本合同有效期一个月,以上最终解释权归江西平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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